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实施主体 |
枣庄市峄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
承办机构 |
无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632-8015707
|
投诉电话 |
0632-8015081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市民中心一楼A区28、29号工程建设交通市政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1份; 2、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复印件; 3、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文件; 4、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申请网吧营业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除以上申请材料外,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不需要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由消防救援机构通过网络查验、内部查验等方式进行核查。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份(必须加盖公章,认真、完整填写,空格处用/划掉) |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网吧营业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无
|
消防安全制度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
必要
|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
无
|
无
|
无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培训纪实照片(五寸横版最少4张)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无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无
|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
必要
|
施工图应含设计说明、加盖资质章、设计人员签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盖章确认图纸
|
无
|
无
|
无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无
|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位置图 |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
必要
|
布置图应含地理位置图、场所重要位置图、楼层平面图、店内平面布置图(图纸需加盖资质章)
|
无
|
无
|
无
|
消防安全责任合同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与其他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防安全责任合同书
|
无
|
无
|
无
|
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单位或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无
|
无
|
无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无
|
办理流程